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7
浏览量:684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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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系爱x艺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在VIP会员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x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x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x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x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x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x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爱x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爱x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爱x艺侵权或违约。”

吴某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x艺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x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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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某不发生效力,爱x艺公司向吴某连续15日提供吴某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x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x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爱x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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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既有规则来应对和解决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新争议。实践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因在于不能赋予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会危及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判断。相较而论,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恰当。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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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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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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